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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察觉危机:特征、根源及化解策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2年05月28日 浏览次数:【关闭页面】 【返回首页】

作者:郑风田朗晓娟

摘要中国在实现工业化、现代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由于经济迅速发展和社会剧烈转型导致无察觉危机的出现。政府部门在提供利益共享、社会公平正义、文化信仰等公共品方面的滞后是无察觉危机产生的根源。要构建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完善司法和社会制度建设、以及形成多渠道的意见表达和争端解决机制,并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事务管理,使无察觉危机消弭在萌芽状态。

关键词无察觉危机 利益共享 社会公平

所谓无察觉危机,是指那些尚未得到社会广泛认知,尤其是未能受到公共部门的充分重视,具有一定的潜在性,但同时可能对整个社会结构的稳定性产生巨大破坏的危机。由于无察觉危机在真正爆发前未能得到及时的关注和预警,其带来的破坏常常具有较强的不可逆转、不可修复性。无察觉危机的爆发,可能会对社会经济结构带来难以弥合的裂缝,甚至导致整个国家的崩溃。无察觉危机有哪些特征?当前社会经济中存在哪些无察觉危机的隐患,又该如何加以应对?为回答上述问题,本研究结合国内外相关案例,探讨无察觉危机的主要特征、隐患以及应对策略。

无察觉危机的主要特征

构成结构的复杂性。纵观古今中外,无察觉危机一直大量存在,并涉及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如经济危机、社会动荡、武装冲突、环境公害事件等等。这些对人类社会带来重大影响乃至深刻改变整个世界发展进程的重大危机,在其真正爆发之前,常常因其不易察觉而被忽视。

以经济危机为例,上世纪70年代以后的“滞胀”现象、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以及2008年底以来的全球金融海啸和债务危机等等,尽管从事后总结来看,上述经济危机爆发之前,已经有较为明显的征兆,且已有学者对此提出警告,但在现实中,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显然未能对危机做好充分准备,以至于在危机发生后措手不及。

无察觉危机构成结构的复杂性,还表现在各种不同因素常常交织在一起,共同导致危机的产生。同时,一种危机的爆发还可能带来连锁效应,导致其他危机的显性化。

同样以经济危机为例,众所周知,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与之前的经济大萧条有着紧密联系。而从美国次贷危机开始,到全球金融海啸、欧洲债务危机等一系列经济上的震荡,不仅直接导致了美国的“占领华尔街”运动和威斯康辛州等地出现的围攻行动,英国出现的骚乱事件、以及北非地区的政局变化,也都与这场危机有着密切联系。同时,各国政府以化解经济危机为目标提出的各种公共投资政策,又给国际合作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带来更多挑战,可能在未来恶化全球气候危机。

空间上的广泛性。无察觉危机在空间上的广泛性,一是涉及地域的广泛性。尤其是到了现代社会,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和信息技术、交通技术的日益发达,无察觉危机一旦爆发,其影响远远不限于一时一地,而是很可能波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如金融海啸的席卷全球、气候危机的广泛影响等等。

二是涉及人群的广泛性。无察觉危机在爆发之前,常常表现为弥漫在社会中的一种普遍心理状态和思潮,其爆发时的参与者或针对对象并不局限于某一特定人群,而爆发之后,受到影响的群体也常常遍布各个社会阶层,出现“集体的行动”与“集体的受害”。

潜伏累积性和爆发的突然性。从时间上看,无察觉危机同时具有“长期性”和“突然性”两种特征。所谓“长期性”,一是指无察觉危机的相关隐患在真正爆发前会有相当长的潜伏期,表现为波及人群的不断增加和社会怨愤情绪的持续积累;二是指其爆发造成的后果同样具有长期性;三是指即使当社会管理部门意识到了无察觉危机,其应对和解决同样是一个长期过程。

所谓“突然性”,则是指无察觉危机达到临界点之后的爆发,往往具有较强的不可预料性。由于无察觉危机长期处于潜伏状态,未能得到社会和政府层面的广泛重视,因此在事态爆发时往往令政府部门措手不及,表现为令人震惊的重大事件。此外,在一些情况下,政府部门为应对无察觉危机而采取的方式和策略,反而可能成为危机爆发的导火索。

与显性危机间的可转换性。无察觉危机与那些受到人类社会普遍重视的显性危机间的可转换性,一是表现在无察觉危机的爆发上。如潜在的社会割裂爆发为显性的武装冲突、潜在的环境破坏以严重的公害事件等形式爆发,等等。但还有另外一种转换方式,即针对显性危机的应对策略,很可能催生出新的无察觉危机。

以美国遭遇的“9·11”恐怖袭击为例,事件本身是无察觉危机转化为显性危机的爆发后果。同时,美国政府和社会在危机之后采取的各种应对行动,进一步加深了美国社会对伊斯兰教的偏见,激化了族群间的对立;一些在国家安全名义下监管行为的加强和相关法律的出台,又引发对于公权力侵犯个人隐私权的隐忧,从而带来更多的无察觉危机。

造成破坏的严重性。由于上述特征,无察觉危机一旦爆发为显性危机,其破坏性往往极为严重,并可能导致不可逆和不可修复的后果。

首先,无察觉危机由于在爆发前的“不被察觉”,政府部门缺乏相应的应急预案,致使无察觉危机的破坏力难以得到及时的遏制和修复。

其次,无察觉危机的多因素交织和较长的潜伏期、广泛的连锁反应,也使得危机之后往往伴随着更多的危机,使管理部门疲于应对。

最后,从本质上说,无察觉危机往往反映的是社会经济结构的深层问题和根本问题,其最终的爆发,也很可能造成整个经济基础的崩溃和社会结构的断裂,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

形成无察觉危机的主要根源

经济结构存在缺陷。经济结构的缺陷,是许多危机产生的根源。这种缺陷包括要素价格机制不合理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产业支柱单一、区域差距拉大、经济基础脆弱、抗风险能力较差,等等。

一方面,经济结构存在的缺陷本身可能带来失业率升高、通货膨胀加速等问题,某个经济体存在的结构缺陷会使其在全球产业链中处于不利地位,并阻碍其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经济结构的问题也意味着生产效率相对较低,对上层建筑的支撑能力较弱,不利于社会管理的开展和社会稳定的保持。

在全球化的影响下,脆弱的经济体还容易成为资本投机者的攻击目标,如亚洲金融危机或粮食危机等,都存在国际热钱的影响;同时,一国发生的经济危机也很容易传导到其他国家,形成全球性的危机。最后,经济结构的缺陷还将影响到社会福利、生态环境等多个方面,引发社会危机、气候危机、生态危机等问题。

利益分配出现失衡。利益分配的失衡,以及由此产生的贫富差距拉大、社会怨愤情绪滋生,都是导致无察觉危机的重要因素。收入分配问题,既有可能源自市场经济在运转过程中造成“穷者愈穷、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也可能与政府的调控方法不恰当有关。

自由市场下的分配失衡,与少数群体对稀缺资源的垄断有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税收、转移支付、以及对一些关键经济部门的国有化等方式,实现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但如果这些手段运用不当,则不能发挥应有的效果,还可能出现反作用。如不恰当的税种设计可能导致实质上的“累退税”出现,收入低的群体反而承担了更重的税负。一些转移支付和公共投资项目也常常出现富人受益更多、穷人反而为其所困的窘境。

公平正义难以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维护是社会得以维持稳定健康运行的关键。当一个社会无法在已有的制度框架内有效保障公平和正义时,首先可能造成社会怨愤情绪的增加,其次可能导致公众对公共部门和法律体系的信任程度下降,第三可能出现许多制度边缘乃至制度外的“自我救济”行为。上述后果都将进一步消解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导致恶性循环,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除法律体系之外,社会本身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传统和规则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维护公平正义的效果,或者带来救济和安抚作用。但在一个剧烈变迁的经济结构中,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口流动会对原有的社会结构带来较大影响,传统规则被现代生产和生活方式瓦解,其社会救济和安抚功能也难以发挥效果。

社会族群产生分裂。现代国家和社会内部的民族、地域、阶层、宗教、政治等隔阂,常常导致不同群体间的彼此敌视。当这种隔阂的程度较深、难以化解时,则可能带来整个社会的分裂,甚至出现恐怖袭击、武装斗争等严重冲突。

社会族群分裂的构成原因比较复杂,既可能来自文化信仰上的根本对立,也可能与历史因素相关。族群间发展机会的不均衡和发展水平的差异可能是导致隔阂的重要原因。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政策向弱势群体的倾斜,可以起到消除歧视、缩小族群间发展差距的效果,但更多深层次的社会文化心理因素上的矛盾,还需要更为谨慎的对待和解决。

社会阶层的固化也可能激化社会的分裂问题。在一个流动性较强的社会结构中,即使存在不同阶层间的利益分配失衡,弱势群体中的个体也还存在通过个人奋斗改变命运的希望,并因此愿意接受既定的社会规则。而如果阶层间的流动日益停滞,弱势群体的利益越来越得不到保障,则制度外行为将不断增加,社会怨愤情绪将持续积累,并可能最终造成难以预测的恶果。

文化信仰严重流失。国家在实现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过程中,在告别传统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组织形式的同时,也意味着与传统方式相适应的传统文化、价值观和信仰体系,不得不面对“现代化”的强烈冲击。①这种文化上的迷茫与失落,与经济波动、发展不均衡等问题相结合,就更容易带来社会心理上的负面影响,形成不稳定因素。

文化信仰的严重流失,反映了政府部门在提供相关公共品方面的能力不足,同时又可能影响到整个国家的意识形态基础。经济史学家斯诺认为,通过法律体系确立产权制度和意识形态上的统一是国家得以构建的关键因素。文化信仰如果出现严重流失,一是造成社会本身出现道德沦丧、精神空虚等局面,违法犯罪行为增加,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二是其他宗教信仰可能“趁虚而入”,弱化本土文化的根基,并对整个国家的意识形态基础造成威胁。

化解无察觉危机的主要策略

构建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模式。从本质上说,许多造成无察觉危机的隐患因素,都与利益分配机制的不合理有关,或者可能因利益分配的不公平、不合理而加剧危机显性化的可能。因此,化解无察觉危机的第一要务,是重构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具有完善利益分配机制的天然优势,有着实现共同富裕的政治意愿,并开始通过地区间的转移支付、财政支农投入的增加、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等方式加以实现。

在扶贫方面,中国已经取得了非常巨大的成就;在解决地区发展不均衡、城乡发展不均衡等问题上,也有了较大的进步。然而,具体到实践中,由于公共部门掌握大量资源,相应的监管体系还不透明、不完善,一些地区在公共项目投资建设发生的“钓鱼”和“寻租”问题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一些以协调利益分配、扶植弱势群体为初衷的策略,反而导致“扶富不扶贫”的后果,②并可能激化社会矛盾。

因此,要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除了继续利用我国“中性政府”③的优势,避免出现奥尔森④所述利益集团左右国家政策并导致经济停滞的困境之外,也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缓解社会不平等的成功经验。

一是需要改革税制设计,使其真正发挥调解收入分配的作用。二是需要在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增加透明性和参与性,尤其需要重视那些可能受到政策影响的弱势群体的参与。三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真正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提高劳动者在薪酬谈判和工作环境谈判中的地位。四是改革医疗和教育体系,避免出现“因病致贫”等问题,并让教育的覆盖更加公平,能够发挥人力资本投资增加社会阶层间的流动性、提高个人福利和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作用。

强化法律体系和社会规则。现代社会的公平正义,首先需要完善法治建设。从经济上说,需要良好的法律体系及高效的执行来确保市场规则和合约的有效性,从而能够减少市场中的交易成本,缓解因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等问题带来的市场失灵。从社会管理上说,法律的公平完善也能促进程序正义的实现,并使得各种社会纠纷能够在既定框架内得到解决。

针对在现代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原有的文化传统、精神信仰等所遭受的冲击,需要重新构建适合新的社会结构和生活方式的社会规则。这类社会规则与社会网络、社会组织、社会文化、精神信仰等相关,用于弥合那些法律制度体系难以明确界定和规制的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安抚社会情绪至关重要。

完善多渠道利益表达和争端解决机制。在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过程中,难免存在各种利益诉求主体之间的争端、摩擦和纠纷。在不同利益主体的相互博弈过程中,如果缺乏适当的制度内利益谈判和争端解决机制,则强势者可能动用其所拥有的资源来攫取利益并转嫁成本,弱势者则如斯科特⑤所述,采取“弱者的武器”进行消极反抗,并在这一过程中造成权威的进一步消解,导致公共部门社会管理能力的弱化。在一些极端情况下,还可能出现严重的暴力冲突。

因此,构建适当的利益表达和争端解决机制,让矛盾在既定的制度之内得到解决,是避免争端激化和不满累积、并由此化解无察觉危机的重要策略。

充分利用社会监管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力量。由于委托-代理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政府部门在提供社会经济健康良好运行所必须的公共品时,始终存在着效率较低、难以切实满足不同地区和不同人群的差异化需求等困境,同时也可能存在寻租现象。要解决这些问题,则需要充分借助社会监管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力量。

随着中国现代化的不断发展,社会监管力量也在进一步壮大,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不断增加,在许多方面提供了卓有成效的公共服务,同时也推动着政府管理职能的不断改进。但相对来说,中国的社会力量发展依然有待完善。

一方面,许多地区的政府部门仍然对社会监管和社会组织存在疑虑,对组织的注册和运作设置了较多障碍,一些社会监管行为或社会组织的活动也难以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和保障,处于“夹缝”状态。

另一方面,这些在“夹缝”中生存的社会组织或社会监管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一些非政府组织的行动可能引发较大争议,甚至爆出丑闻;而诸如媒体监管、互联网监管等社会监管行为,也容易出现谣言的聚集和蔓延。同时,利用互联网和新媒体的传播特征操纵社会舆论,还可能对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乃至司法独立性带来不良影响。

面对上述新问题,传统的以“加强控制”为主要特征的社会管理方式将逐渐失效,公共管理部门急需做出改进,正视社会监管和社会组织力量正在不断壮大的事实,完善相应的法律保障和制度建设,让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中,就能够形成多方合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规制政府行为,让无察觉危机消弭在萌芽状态。

注释

①[美]塞谬尔·P·亨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张岱云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

②折晓叶,陈婴婴:“项目制的分级运作机制和治理逻辑——对‘项目进村’案例的社会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③贺大兴,姚洋:“社会平等、中性政府与中国经济增长”,《经济研究》,2011年第1期。

④[美]曼瑟·奥尔森:《国家的兴衰——经济增长、滞涨和社会僵化》,李增刚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

⑤[美]詹姆斯·C·斯科特:《弱者的武器》,郑广怀等译,上海:译林出版社,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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