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研究部官方网站!  
站内搜索:
 系部主页   部门概况   思政天地   工作动态   教学科研   安全工作   关工委   返回学校首页 
 
学院新闻 
 系部主页 
 部门概况 
 思政天地 
 工作动态 
 教学科研 
 安全工作 
 关工委 
 返回学校首页 
 
当前位置: 系部主页 >> 思政天地 >> 正文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案例:法律案例(三)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10月26日 浏览次数:【关闭页面】 【返回首页】

某中学高三学生小刘,是一个典型的电脑痴迷者,其电脑水平非常高,令同学们刮目相看,一次偶然的机会,小刘进入了某银行的信息系统,怀着强烈的好奇心,小刘浏览并修改了一些资料,造成该公司几百万元的损失,事后,公安部门查出了这件事,并拘留了小刘。

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1、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3、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的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在这里提醒那些电脑高手们,以后,上网的时候,千万不要侵入他人的计算机系统,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上一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案例:法律案例(四) 

下一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案例:法律案例(二)

 

COPYRIGHT (C) 2017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ALL RIGHT RESERVED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龙湖镇双湖大道8号 邮政编码:451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