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道德是人类道德发展史上一种崭新类型的道德。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道德观,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深刻理解社会主义道德是对人类社会以往道德形态的超越,才能够建立正确的道德认知。
(一)道德规范只是人为提出来的?
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首先要坚持马克思主义道德观。“马克思主义在人类思想史上第一次科学而全面地论述了道德的起源问题,强调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为正确认识和理解道德的本质奠定了基础。”[1]134在日常的教学实践中,一些大学生提出所谓的道德就是讲道德的教师提出的“一套说辞”,抑或是先贤明哲头脑里冒出来的“进行教化的材料”。实际上,道德并不是圣人主观想出来的,也不是教育者头脑中产生的。这个问题在我国古代就有了很好的说明,如道家经典著作《化书》就说道:“旷然无为之谓道,道能自守之谓德,德生万物之谓仁,仁救安危之谓义,义有去就之谓礼,礼有变通之谓智,智有诚实之谓信,通而用之之谓圣”(《化书·得一》卷四)。在这里,“德”就是对于客观的“无为之道”的坚守,有了“德”就生出仁、义、礼、智、信等具体的规范。从《化书》里的智慧可以看出,道德并不只是人为主观生成的,还产生于客观秩序(无为之道)的要求。追溯整个人类思想史,人们一直都在探讨道德的起源并提出种种见解。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前,“天意神启论”“先天人性论”“情感欲望论”和“动物本能论”等观点要么是唯心主义的注解,要么是旧唯物主义的分析,均无法正确揭示道德的起源。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劳动是人类道德产生的第一个历史前提,社会关系的形成是道德赖以产生的客观条件,人类自我意识的形成与发展是道德产生的主观条件。也就是说,正是劳动产生了人,并产生了道德赖以存在的社会关系,而当人意识到必须通过道德规范约束自身行为之时,就使得道德的产生成为必然的了。
道德产生于人们的生产实践,并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中表现为建立于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于是就又有问题被提出来,“既然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形态,那它与每个人又有什么关系?”抑或说,“又如何把握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道德要求与作为个人行为规范的道德要求之间的关系?”我们说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实际上包含着三个方面的意思:其一,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的内容,总是反映着一定阶级的利益。其二,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反映了与之相应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其三,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表现为道德的历史继承性以及它对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能动作用。在以上三点中,通常的教育环节关注更多的是第一点。即是说,通常的教育只强调道德是一种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而往往忽视它作为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对于道德的认识,除了要看到它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之外,还要认识到道德构成社会利益关系的特殊调节方式。这种调节方式之所以说特殊,在于道德主要不是被颁布、制定或规定出来的,而是处于同一社会或同一生活环境中的人们在长期共同生活过程中逐渐积累而形成的。通过社会道德风尚和个人道德风范而非通过国家的强制规定来调节利益关系,构成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之间的根本区别。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道德还是一种以引导人们实施正确行为作为内容的精神,即实践精神。这种精神之所以说是实践的,在于“道德把握世界的方式不是被动地反映世界,而是从人的需要出发,从特定的价值出发来改造世界。” [1]135 总之,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道德是社会利益关系的特殊调节方式,也是一种实践精神,构成了人们融入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规范,自然与每个人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二)为人民服务是高不可攀的?
“为什么人服务是道德的核心问题,决定并体现着道德建设的根本性质和发展方向,规定并制约着道德领域中的所有道德现象。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 [1]139,并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对此,一些大学生认为“为人民服务是高不可攀的”。实际上,为人民服务是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的统一,既伟大又平凡,既高尚又普通,并非高不可攀,正所谓:“每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但只要我们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就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每个人的工作时间是有限的,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 [2]5个人的力量自然是有限的,但是个人却可以通过为人民服务达到“无限”。为人民服务之所以是“无限”的,这是从它的广泛性来说的,是因为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是为人民服务,顾全大局、先公后私也是为人民服务,师生间互相关心、互相爱护是为人民服务,陌生人之间的见义勇为、扶贫帮困也是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诚实劳动并获取正当的个人利益同样亦是为人民服务。事实上,一个人只要时时想到他人,处处想到社会,常常想到国家,从而能够推己及人、与人为善,服务他人、奉献社会,使他人能够因自己的所为而得到益处,使社会可以因自己的努力而发生改变,使国家将因包括自己在内的全体人民的贡献而不断发展,他就是在为人民服务。
对于作为社会主义道德之核心的为人民服务的理解,还有如下认识误区需要澄清:有大学生指出,“为人民服务是毛泽东提出来的,那时的人民有其特定的含义,现在早已过时了”。实际上,人民是个历史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容。如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参与抗日的阶级或阶层都属于人民;再如在解放战争时期,一切反对帝国主义、地主阶级、官僚资产阶级的阶级或阶层都属于人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都属于“人民”的范畴。由此可见,人民的概念是不断发展的,为人民服务并没有过时。有大学生还问道:“为人民服务中的人民在哪里?”“我也是人民,为什么不能只对我服务?”实际上,人民不是指某个个人,这是个集体概念,任何个人都不能被单独地称为人民。如果不是这样,就可能将“为人民服务”偷换成“为我一个人服务”“为你一个人服务”“为他一个人服务”或“为某些人服务”等等,造成新的不平等或者特权。进一步说,社会主义社会,每个人都是被服务的对象,又都为他人服务,全体人民正是通过相互服务来实现共同利益的。还有学生认为“为人民服务应该向党员领导干部提出来,而没有必要对党员之外的其他群体提出”。实际上,对党员干部还有更高的要求,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从道德建设的经验和规律来说,为人民服务虽然是一种较高层次的道德要求,但却可以给包括大学生群体在内的所有有能力做到为人民服务的社会成员提出来,因为如果只是给党员领导干部提出来,就降低了其他社会成员作为人民群众一分子的主体性和创造性,而社会道德建设无疑需要发挥所有人的力量。还有学生认为“搞市场经济就是为人民币服务,而不是为人民服务”。实际上,为人民服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必然对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为了实现人民的美好生活而存在的,并不排斥“利益”,那种说为人民服务就不要利益了的说法是不对的,而那种把“为人民服务”歪曲为“为人民币服务”的说法更是错误的,因为社会主义道德观虽然认为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但却反对“为人民币服务”式的唯利是图。
(三)集体主义是遥不可及的?
“道德原则是道德规范体系的总纲,它最直接最集中地反映着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的根本要求,代表着一定阶级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1]141-142在我国,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这使得集体主义作为道德原则成为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的总纲。对于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的集体主义,有大学生认为它是遥不可及的。实际上,集体主义就存在体现于具体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之中,并不遥远。主要表现在它所具有的层次性:其一,大公无私、一心为公是集体主义的最高层次。其二,先公后私、先人后己是已经具有较高社会主义道德觉悟的人所能够达到的要求。其三,顾全大局、遵纪守法是对广大公民所提出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上述三个方面虽然是具有不同层次的要求,却统一于集体主义这个原则之中。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则容易把上述三个层次中的“大公无私”与“先公后私”对立起来,认为讲大公无私,就不能讲先公后私了。实际上,大公无私中的“私”与先公后私中的“私”,不是同一个“私”。大公无私所说的无私,并不是不要个人利益,而是反对利己主义、自私自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公无私”并不是遥不可及的,它既可能存在于模范人物的高尚品质中,也可能存在于普通人的日常行为中。而先公后私中的“私”指的则是正当个人利益,并不是指利己主义、自私自利,因为如果指的是后者,那么无论这个“私”放在前或放在后,都是错误的。总之,“大公无私”与“先公后私”都是人们在实际生活中可以做到的道德要求,都是集体主义的真实体现。
针对大学生对于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认识,还有如下几点需要“明辨”:其一,有大学生认为“集体主义就是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在现代社会, 这个“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原则的确是比较“管用”的原则,但为了避免“集体无理性”等情形的出现,是需要对这条原则给予适当的限制。例如,集体主义就不能因为要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侵犯某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因此,集体主义不能只是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而是要保护集体中所有人的利益。其二,有人说“集体主义就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即是说集体的利益就是构成集体中所有成员的个人利益的总和。实际上,集体利益并不是所有成员个人利益的简单叠加,正如集体的力量要大于集体中每个人力量的总和才体现出集体的作用与价值那样,集体利益也要大于集体中个人利益的总和才能保障每个人的个人利益。其三,有人主张“集体主义就是个人利益的交集”。实际上,集体利益既包括处于交集中的个人利益,也包括没有处在交集中的个人利益,个人利益之间是否有交集并不构成被集体所保护的充分条件,即是说,集体要保护其中的每个成员的利益,无论他们的利益是否有交集。其四,有人认为“集体主义要求个人对于集体的服从是无条件的”。实际上,只有在不牺牲个人利益就不能保全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情况下,集体才要求个人作出牺牲。集体主义要求个人为国家和社会所作出的牺牲并不是随意的,而是有条件的。新时代对于集体的奉献不再是“玩命式”的奉献,而是“既要看贡献的大小,也要看尽力的程度” [1]26的奉献。还有学生提出集体主义中的“集体”如何才能保证是真实的?对此,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虚假集体时就曾指出:“从前各个个人所结成的那种虚构的集体,总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使自己与各个个人对立起来;由于这种集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支配的阶级说来,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集体,而且是新的桎梏。” [3]84社会主义社会中的集体因为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因而是真实的集体,并能够从根本上保障人们的利益。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不均衡等原因,某些正当个人利益还不能完全得到实现,却不能由此否认社会主义集体本身的真实性。